桃園一名王姓男子在求職網站徵廣告女演員,卻利用試鏡機會性侵應徵女子,還偷拍影片留存,被桃園地檢署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起訴,至今羈押禁見,但他不服,抗告主張事證調查明確,再無羈押必要;桃園地院調查,王男至今未交代影片下落,還提供假的電腦密碼影響辦案,認為有再犯、滅證之虞,最後駁回聲請。
據了解,王男曾利用拍攝性感寫真機會猥褻女模,被法院判刑且執行完畢,但他仍不知悔改,又以影像公司負責人身份包裝,在求職網站徵求女演員,然後利用試鏡機會犯案;桃園地檢署偵辦此案,上個月以1次加重強制性交罪、9次妨害秘密罪起訴王男,但王男始終否認性侵,只認偷拍影片,所以移審桃園地院後仍被裁定羈押禁見。
王男不滿法院強制處分結果,抗告主張全案事證已調查明確,再無串、滅證可能,且前案距離本案時間久遠,犯罪手法與情節均不同,應無從認定有反覆實施之虞,因此請求撤銷羈押處分。
法院認為,王男涉嫌性侵女子又錄影留存,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,而且他自承有拍影片,但扣案的電腦主機未找到影片,難保他事後刪除或更改證據的可能。此外,王男犯後已丟棄作案用的攝像頭,當警方搜索查扣電腦主機時,還提供錯誤的電腦密碼,影響警方辦案,足見其有湮滅證據行為。
王男雖主張前案與本案的犯罪情節及手法不同,應不構成再犯理由,但法院調查他前案是藉拍攝性感寫真機會猥褻女模,本案也是利用影像公司負責人身分對試鏡女子出手,犯罪手法幾近相同,可認有反覆實施之虞,因此駁回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