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阿雄(化名)前年到台中市某理容KTV消費,帶陪酒的女子小蘋(化名)前往摩鐵,保證各睡各的,不會碰她,但食言對小蘋2度性侵得逞,經被害人提告,阿雄辯稱「買全場送她回家,去汽車旅館當然是要發生性行為」,法官勘驗被害人提供的錄音檔,以小蘋拒絕與阿雄發生性關係,並哭喊救命,依強制性交罪將阿雄判刑4年。得上訴。
阿雄於2020年8月1日晚間,與趙姓友人一同前往中市某理容KTV消費,由小蘋陪酒坐檯,同晚阿雄以送小蘋回家,讓她早點休息為由,購買小蘋全場鐘點費,並邀她同車離開理容KTV,阿雄駕車欲前往摩鐵,小蘋向他表示不欲前往,阿雄先向她保證各睡各的,不會碰她,但小蘋仍表示想要回家。
阿雄駕車至摩鐵,違反小蘋的意願,不顧她反抗哭泣,2度性侵得逞。經被害人向台中市警四分局報案,由員警陪同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驗傷,發現A女受有背部與左臀抓傷,左臂、右臂、左下肢、右下肢擦傷及抓傷,外陰部六點鐘方向撕裂傷等傷害。
合議庭當庭勘驗小蘋提出的手機錄音檔案,發現被害人小蘋曾清楚明白向阿雄表示「我想要回家」、「不要摸我」、「我沒有說我要跟你做愛」,並指控阿雄「為什麼要強迫我?」,他一開始雖稍有提及「我會錯意了」、「你剛開始也沒有說不要」等語,經小蘋極力反駁「我從頭到尾一直喊我不要」、「當你強迫我的時候我就說不要」。
阿雄否認強制性交犯行,辯稱「我有跟小蘋說買全場送她回家,後來也有說要去汽車旅館,雖然沒有講明白,但去汽車旅館當然是要發生性行為,一進去房間裡,我先去洗澡,之後才跟她發生關係,過程大概1分鐘而已,她才說不要,我覺得有鬼,就馬上停止」,並說她身上本來就有傷,左右手臂、大、小腿處都有,共有4處瘀青,還有類似結痂的傷勢。法官不採信,予以判刑。
合議庭審酌,阿雄僅因一己私慾,不思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,侵害被害人身體自主權,惡性非輕,且始終否認犯行,執意以他已支付她的全場鐘點費,2人原有性交合意,小蘋擺明就是要錢,故意陷害他,迄今未獲被害人原諒,判刑4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