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滿20歲的葉男闖紅燈高速撞上呂姓行人,害呂男多處骨折並腦震盪,葉男去年底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,得易科罰金9萬元,近期再遭判賠121萬多元,父母並應連帶負起賠償責任,可上訴。
去年2月3日晚間6時許,葉男開車行經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2段、寶橋路85巷口時,闖紅燈撞上呂男,害呂男左側髖臼粉碎性骨折、左側遠端饒骨骨折、左側近端肱骨骨折、左側膝部擦挫傷、額頭擦挫傷、腦震盪等傷害。
呂男事後求償醫療費、工作損失、精神慰撫金等共520萬多元,並因車禍當時葉男未滿20歲,故依民法規定要求葉男父母負起連帶責任。
葉男一家雖同意賠償醫療費、看護費、醫療耗材費、交通費、工作損失等費用,但就呂男求償家人陪同往返醫院交通費、停車費等費用,由於並非呂男支付,應予扣除,且300萬元精神慰撫金過高,應該酌減。
北院根據醫療單據,判葉男一家應賠償呂男醫療費、看護費、輪椅費、醫療耗材費、往返醫院交通費、精神慰撫金等,共121萬多元。
但北院也指,醫療營養費用3萬多元部分,呂男雖以統一發票為證,卻未提出必須購買營養品的醫囑或證明傷勢有補充營養品的必要,另呂男雖也提出家人陪同往返醫院交通費1萬多元的單據,卻非呂男本人所受損害,加上4千多元停車費,一併駁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