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姓男子與越南武氏女子結婚,但武女申請來台依親居留簽證,遭外交部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否准,兩人不服提行政訴訟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發現,兩人「結婚面談」時,疑沒套好招,對於交往經歷敘述差異大,有違常理,辦事處否准簽證,於法有據,判兩人敗訴,可上訴。
張男、武女2019年4月17日在越南辦理結婚登記,武女並持結婚證書向辦事處申請來台依親居留簽證,但辦事處面談後,認為可能是「假結婚」,難以判斷武女來台真實目的,有違我國利益之虞,否准申請。兩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,請求辦事處准予核發居留證。
合議庭勘驗「結婚面談」記錄,發現張男自稱月收入2萬5000元,武女卻稱10萬元;張男稱交往時用電話聯絡,現在改用LINE,武女卻稱為省電話費,一直都用LINE;張男稱結婚前他就告知母親,武女卻稱結婚後張男才告知母親。
此外,張男稱兩人首次見面是在越南某公園,當時是兩人獨處,武女卻稱另有介紹人在場;張男稱聘金是美金100元,武女卻稱是300萬越盾;張男稱最近一次親密關係是2019年5月,武女卻稱同年6月;另對於生活費支付情形,兩人敘述也有所不同。
合議庭認為,這些是兩人共同經歷、認識交往的重要事實,應該印象深刻,陳述卻大相逕庭,有違常理,且張男與武女登記結婚時,與另名越南阮姓女子仍有婚姻關係,武女也與另名葉姓台灣人三度結婚、離婚,婚姻真實性的確有疑慮。
合議庭指出,外國人以結婚為由依親來台,不只關係個人家庭生活,也影響國家人口政策、就業市場、資源分配及社會秩序等許多層面,攸關國家利益,張男、武女提不出其他證據證明婚姻真實性,辦事處否准依親簽證申請並無不妥,故判兩人敗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