黃姓男子的友人小芳(化名)瞞著家人把幾十萬元借給他人,她急著要討回錢,委請黃幫忙索討,黃竟以幫忙追討債務為由,去年3月間先後2度在汽車旅館,涉嫌強摸她胸部、下體及違反意願性侵害,台南高分院依黃觸犯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罪,判處黃徒刑3年8月,全案可上訴。
判決指出,去年3月12日上午7點,黃對小芳謊稱「要替她到法院提告,以追討債務」為由,要小芳騎機車到雲林一家汽車旅館內。同日上午8點,黃在房間內用手強摸她的胸部和下體。
同年3月29日下午,黃開車載小芳與黃姓債務人的父親商談債務問題,事後,黃開車載小芳到他投宿的汽車旅館,在房間內,黃又違反她意願、對女方強摸胸部與下體,再強制性侵。事後小芳控告黃涉及猥褻、性侵害。黃供稱,他和小芳是男女朋友,做這些事都有得到女方同意。
但小芳對兩度遭到非禮,都表示有推開黃,也不願黃這麼做;與黃的line對話稱呼對方是哥哥,對黃自稱「老公」沒有任何回應。在第2次遭到強制性交後,小芳傳訊給好友說,如果她走了,不要讓任何人知道,不然傳出去,要不到錢,更不好過。這個下午,她好痛苦。
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小芳沒有認定黃是男朋友,黃在汽車旅館所為,詭違反女方意願,審酌黃僅為滿足一己性慾,竟對小芳進行強制猥褻、強制性交行為,造成女被害人受有莫大身心折磨及傷害,一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,刑罰裁量也屬妥適。黃上訴指原判決不當,並無理由,予以駁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