嘉義縣溪口鄉何姓婦人20年前與小女兒簽下切結書,只要么女奉養父母至終老「可獲贈4筆土地」,並依約將土地贈與過戶給女兒。但何婦近年生活起居多由外孫女照顧,生病住院么女也未照顧,提出撤銷贈與訴訟,法院認為小女兒未盡扶養責任、違反切結書約定,判決原受贈土地應歸還,可上訴。
判決書指出,何姓老婦與已過世陳姓丈夫育有7女,20年前憂心年老無人奉養,向女兒們表示「願奉養者可獲贈家鄉土地」,么女同意奉養父母至終老,簽下切結書「日後若不扶養父母或不盡責,願無條件將受贈土地歸還」,何婦當年也將4筆共1230坪土地過戶給小女兒。
但何婦指出,丈夫14年前過世後,7個女兒陸續出嫁、搬到外縣市,剩她獨居溪口鄉,生活起居多由外孫女(6女兒之女)照顧,生活費來自每月7000元老人年金,醫院就醫、住安養院、請外籍看護都自付醫藥費,生病住院期間小女兒未到場照顧。
何婦前年跌倒腦出血,是鄰居發現送醫,住院時小女兒僅到院1次,送長照中心也未探望,因大女兒不捨母親無人照顧,才接到新北的養護中心就近照顧,母親透過大女兒提出撤銷贈與。
法院傳喚多名證人,認定陳姓小女兒雖曾帶何婦到嘉義住宿,未全然未盡照顧責任,但何的生活、疾病送醫都非小女兒處置、照顧,認定小女兒未依約盡扶養責任,違反切結書約定,當初接受贈與4筆土地都應歸還、移轉登記還給母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