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市鄭姓房東將房子租給鍾姓房客,卻衍伸出租屋糾紛還為此涉訟,去年4月24日鄭姓房東在丈夫、友人陪同下,與鍾姓房客相約調解仍無共識,結束後3人轉往速食店用餐,豈料,點餐時雙方又巧遇,鍾姓房客不顧用餐人潮,當場對著鄭姓房東及其丈夫指名道姓嗆「妳嫁了兩次都嫁到很爛的老公」、「妳們兩個小學老師怎麼當的,怎麼有資格教學生,欠錢不還」,鄭姓房東及其丈夫不滿婚姻狀態被揭露,氣得到警局提告違反個資法、公然侮辱罪,桃園地院法官審結從重依個資法「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」,判處鍾姓房客4月徒刑,若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,換算鍾姓房客可能得為此付出12萬元代價。
判決指出,依據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規定,個資範圍包括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字號、護照號碼、特徵、指紋、婚姻、家庭、教育、職業、病歷、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、犯罪前科、聯絡方式、財務情況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的資料等,對個資的蒐集、處理及利用,不得逾越必要範圍。
判決指出,鍾姓房客因與鄭姓房東有租屋糾紛、涉訟,因此得知她的婚姻狀況,卻率然在公開場合的速食店公布於眾,已屬濫用個資的行為;鍾姓房客的言語另也觸犯公然侮辱罪,屬同一行為觸犯2罪名,從重依違反個資法判處4月徒刑,若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一日,全案可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