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黃姓男子見離婚乾妹獨自撫養4名子女,竟以照顧為由,趁隙伸出狼爪指侵11歲、10歲大女兒、二女兒,女童證稱:「叔叔摸我尿尿的地方,會痛」,經醫院驗出有女童處女膜有撕裂傷,士林地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,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,另外,大女兒在案發前2年也遭染指,因無人目睹事發經過,判決無罪,全案仍可上訴。
40多歲黃男與女童的母親2015年認識,時常會帶就讀小四、小三的女兒到河邊玩水,剛開始相處融洽,隔了1年,黃將大女兒帶到朋友住處客廳,以手指摸女童下體,經檢察官調查,發現妹妹也在去年遭指侵,並依法起訴。
檢方調查,去年中秋節連續假期某天,黃男到女童家作客,藉口酒後要留宿1晚,趁著與二女兒蓋著同一條棉被,將手伸進女童褲子,並以手指侵犯女童下體。女童作證說,她有用手推開,還側身閃躲,直到叔叔睡著,手才離開她的內褲。當時有跟母親說,但母親並沒有任何反應,一旁弟、妹也都已睡著。
黃男否認犯罪,並稱女童是受到母親指使,因為他和女童母曾因管教小孩有口角,女童母因而心生怨懟回以「關你什麼事」,2個月過後,他都沒有去女童家,不久就挨告。
但法官認定,以女童稚齡,證詞雖然前後一差異,但感覺手指有插入其陰道並疼痛,遭到性侵的過程明確,雖然不是連續、完整敘述案發過程,但檢察官等人詢問,都是女童自行思考後回答,並無誘導的情況,採信女童說法。
黃男年長女童30歲,本應顧及女童身心人格健全發展,卻戕害女童對於兩性關係的認知,犯案後又一在否認,毫無悔意,並未與女童和女童母達成和解,依法予以重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