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「阿誠」與女子「小蘋」同居,見她7歲的女兒「小美」可欺,撫摸女童的下體,並要求女童為她口交,好在這時他的媽媽呼喚女童,女童走出房外,「阿誠」的姐姐詢問女童在房內做什麼,女童說出此事,「阿誠」的姐姐大義滅親告訴女童的舅舅後報警處理,事後雙方達成和解,台中高分院依強制猥褻等罪將他判刑3年10月。可上訴三審。
合議庭審酌,「阿誠」(化名)明知女童就讀幼稚園大班,對於性知識猶懵懂無知,為逞個人一己性慾,侵犯女童性自主權,危害女童日後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,所幸女童逐漸成長未顯著表達排斥或反社會異常狀況,且他犯後坦承犯行,與被害人方面達成和解,女童媽媽表示同意原諒,兼衡「阿誠」行為時20餘歲思慮欠周,法治觀念亟待培養加強,遂予以判刑,以示懲儆。
判決書指出,「阿誠」與「小蘋」(化名)是同居男女朋友關係,女童「小美(化名)、「小蘋」與「阿誠」及他的姐姐、媽媽共同居住,2017年10月27日晚間,他趁女童進入房間內拿取衣物準備洗澡之際,將自己褲子褪去,以手隔著內褲撫摸女童下體。
「阿誠」並要求女童為他口交,惟他的媽媽見女童進入房間時間過久而呼喚女童,女童隨即走出房外,因而強制性交未得逞。「阿誠」的姐姐詢問女童在房內做何事時,女童始說出此事。
「阿誠」的姐姐因而告訴女童的舅舅及舅媽,要求他們前來將女童帶離,後經女童之舅舅及舅媽報警後。「阿誠」坦承犯行,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