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姓男子於2017年底至隔年7月底擔任陸軍通信航管連主計預財士,負責辦理薪餉、墊借款及止伙費申請等業務。陳男卻因車貸及遇上投資型詐騙積蓄遭騙走,竟鋌而走險,侵占公款,還盜領同袍積蓄。基隆地院審理後,認定陳男事後承認犯行,並賠償相關損失,且犯罪所得較少,故依貪污治罪條例,判處他有期徒刑2年,緩刑5年。
檢憲調查,陳男擔任預財士期間陸續侵占部隊採購、電話費用及工作獎金,共2萬餘元,另也將應發還給同袍的止伙費,納為己有,共A走3萬1千餘元;還有趁幫同袍託辦理軍人優存整付存款續存作業時,盜領4萬4千餘元。
陳男到案後,向檢憲承認犯行,且陸續歸還侵占的款項。檢察官偵訊後,依涉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將陳男起訴。
法官審理時認為,陳男於案發時具有公務員身分,且侵占與職務相關的物品,已經構成公務侵占,觸犯貪污治罪條例;依陳男犯案事證統計,被告共犯下公有財物罪6件、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共3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犯意各別、行為互異,應予分論併罰。
法官考量陳男犯案所得均低於5萬元以下,單件犯行金額均不高,危害國家法紀,顯然較為輕微,依法予以減輕其刑,另被告主動繳回不法所得,且無前科紀錄,故判處陳男有期徒刑2年,緩刑5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