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姓婦人因急需用錢,去年12月底在臉書打工社團結識詐欺集團成員,由陳提供兩間銀行帳戶並擔任提款車手,每成功提領贓款10萬元就可分得4千元報酬,之後詐騙集團陸續以「猜猜我是誰」、「朋友需要周轉」等老梗向不知情被害人詐款,並將贓款匯入陳提供的戶頭內,直到有次陳等不到贓款,也聯繫不上集團成員,向警方自首;新竹地院審理終結,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2罪,各處6月徒刑,應執行7月。
陳婦坦承有提供兩間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,也有依對方指示提款、交款,卻否認有共同詐欺或洗錢犯行。陳稱當時缺錢急用,上家庭代工網站加對方的LINE,對方說是合法做遊戲代幣外匯的工作,只要幫忙領錢就可獲得報酬,認為自己只是幫助詐欺,不是共犯,她也沒有拿到報酬。
但法官認為,近年利用各種名目詐欺取財的犯罪類型層出不窮,該犯罪大多以人頭戶作為出入帳戶,藉此掩飾不法所得,逃避警方查緝,並多次經新聞與媒體報導其手法。陳婦已是成年人,也有社會工作經驗,她曾在訊問時稱,當時有懷疑是非法之事,也是贓款,但因為有很多帳單要繳,就姑且一試。
法官認為,陳婦因需款孔急,不思付出相對應的勞力取得財物,竟參與詐騙集團擔任提款車手,讓集團成員進行詐欺行為,破壞社會人與人之間互信基礎,該集團成員又能逃避司法追緝,衍生嚴重社會問題,犯後未能完全坦認犯行,考量陳符合自首規定,審酌依法減輕其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