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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巧巧下流 林韋伶判賠6萬

女藝人林韋伶指本名王巧薇的藝人巧巧「下流」,遭巧巧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;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林韋伶賠新台幣6萬元。

根據判決指出,本名林瑋琳的林韋伶被控自民國99年11月至去年6月間,在電視節目或新聞採訪時,指稱巧巧「下流」、「三流」。巧巧主張名譽權遭侵害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。

刑事部分,林韋伶已被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50日,得易科罰金確定。

高院審理認為,依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,「下流」指「品格污下」;「三流」則是「比喻層次較低的」,林韋伶的言詞確實貶損巧巧社會上人格與地位的評價,判林韋伶賠償6萬元確定。

2012/12/25 中央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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