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年前擔任保二總隊偵一隊小隊長的陳姓男子,向LV詐取運載仿冒品的貨運費25000元,最高法院維持歷審判決,考量陳男自白犯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且情節輕微,依貪汙罪判刑2年、緩刑4年須向公庫支付15萬元、褫奪公權2年定讞,他雖免囚但卻丟了警察工作。
判決指出,2015年陳男負責查緝國際知名廠商LV產品遭侵權的案件,他明知查獲仿冒品後所需的貨車載運費用,都由保二總隊的公款支付,但他卻佯稱運費須由LV支出,分成2次向LV詐取共25000元運費。
陳男在檢方偵辦時認罪,檢方考量他認罪、繳回犯罪所得,且2次所詐金額都未達5萬元,依貪汙罪將他起訴,但請求法官減輕其刑。
歷審認定陳男在偵查中自白,犯罪情節尚屬輕微,念其從事警職20年餘年,查緝工作卓有功績,一時利益薰心鑄下大錯,犯後坦承犯行,將他判刑2年、緩刑4年,褫奪公權2年,案經上訴,最高法院駁回確定,陳男將不能再擔任公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