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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的定義 法官心證差異大

記者劉志原/新聞分析

依刑法第239條通姦罪,有配偶者與人通姦,可處1年以下徒刑,相姦者亦同,但「通姦」定義為何?

審判實務上,姦是指「性交」,因此如何舉證對方有性交,就成為捉姦成敗的決戰點,通姦被判有罪者,多半是生下小孩或自拍嘿咻錄影帶,以及外遇的一方向配偶認錯,夫妻聯手對付第三者,除此之外,均很難證明「犯行」。

每個法官的法律見解不同,如有人明明在日記中寫下親密過程,但法官仍認為是間接證據,判被告無罪,也有人被抓到與外遇對象脫光光在床上,但因缺乏衛生紙、保險套等「愛的證據」,最後法官認定不構成通姦

90年間,台南地院即有1則「脫光光蓋棉被純聊天」案例,已婚的陳姓男子與黃姓女友開房間,兩人全裸躺在床上時,陳某之妻帶著員警撞門捉姦,拍得兩人在床上一絲不掛的鏡頭,但陳某與黃女卻被判無罪。承審法官認為,陳某與黃女雖然全裸躺在床上,但並無證據可證明2人當時是在性交或已完成性交,故認為兩人裸體同床,「僅是道德可非難之舉,而非刑罰所能課責」,不構成通姦,故判無罪。

另93年間江姓男子認為妻與網友外遇,遂暗中持妻子寄給袁某的情書及寫有「夜裡在你懷裡落淚」、「初次真實接觸」、「事後一起洗澡」等字句的日記,控告妻子通姦。但檢察官偵辦後認為江某違法採證,證物不具證據能力,故予被告不起訴處分。

另王姓已婚女子寫下與男友性交過程的日記而遭夫發現,夫告上法院,但法官認為日記是法庭外陳述,判王女無罪。

又湯姓男子婚後3日,與麥姓女子在自家臥房發生性行為,且將過程拍攝製成光碟,妻子整理家務時發現這片性愛光碟,憤而控告麥女,麥女遭判3個月確定,另張姓醫生與吳姓女子外遇遭妻發現,妻控告吳女,在張某作證下,吳女遭判3個月,張妻則未對夫提告訴。

至於傳性愛簡訊給已婚者,因此被認定通姦而判有罪,審判實務上屬罕見。

自由電子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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