鄭姓女子以父親和母親離婚時,她僅6個月大,父親把她交叔叔照顧,她國中畢業後,選讀建教班半工半讀,直至成年期間,父親多次因案入監服刑,對她聞不問,父親出獄後淪為街友,鄭女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親扶養義務,台南地院法官調查認為,鄭父沒有正當理由對於女兒未盡扶養義務,情節已達重大程度,裁准鄭女請求,全案可抗告。
鄭女主張,她6個月大時,父親和母親離婚,即將她丟給叔叔扶養,完全不顧她死活,她由叔叔扶養至國中,高職就讀建教班,平時住在工廠,她目前已婚,月收入約2萬4千元,育有一女,需負擔家計沒有餘力支付父親生活費用。
鄭父對於女兒主張,當庭默認,並陳稱他年輕時不會想,有點孤僻,有些後悔已沒辦法。
法官經查入出監紀錄表,鄭父於女兒成年前,於2003年至2009年間,多次因案入出監獄,認為鄭父於監所執 行期間,對於女兒未盡扶養義務事實無誤。認定鄭父無正當理由對於女兒未盡扶養義務,情節已達重大程度。從而,鄭女請求免除對於父親扶養義務,民法第1118條1第2項規定相符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