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小港區一間國中的于姓幹事,去年3月間涉以信件揭露校內已婚男老師疑似與校護婚外情,散布對象包括該名男師的妻子、學生及校內職員等,男師氣得提告誹謗罪,雖于堅稱他所講的都是事實,高雄地院認為純屬男師的私生活及隱私,並非可受公評之事,依犯散布文字誹謗罪,判于姓幹事3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9萬。可上訴。
判決指出,于姓男子任職小港區一所國中總務處的幹事人員,去年3月間他涉到同校男老師的住處投遞信件,對象為男師的妻子,內容竟寫「XXX是妳老公嗎?他背著妳跟本校前任護士XXX【現在XX國小護士、已婚、有2個孩子啦! 比妳老公大5 歲】私會,在鳳山國小旁的商店街手牽著手親密地逛商店,正巧被本校路過的職工親眼看見...」。
不料3月至8月間,于姓男子又將類似內容做成更多信件,丟在校內樓梯間、走廊等處,讓也就讀同校的該名男師孩子撿到閱讀,以及其他教職員得知信件內容,男師認為此事僅涉私德,與公共利益無關,足以毀損名譽,氣得對于提告。
于姓男子到案後辯稱,他都是私訊給那名男師在學校內熟識的同仁,盼能善加規勸,沒一個是校外人士,絕無意圖散布給公眾,且教師外遇是可受公評、涉及公共利益的事。
合議庭認為,于姓男子已經具體指摘該名男師與有夫之婦的校護婚外情,貶損男師的名譽,就算于認為所指的是事實,但男師是否真的有外遇、婚外情,固然擔任教師工作,在工作領域應遵守教師法的規範,但此案內容都沒涉及教職,僅是私生活等隱私問題,屬私德範疇,跟公共利益無關。
合議庭也指,于姓男子起初還否認製作信件,是警方採集到指紋才承認,加上他將信件故意丟校內隨便讓人撿拾,目的明顯只為打擊男師形象,難認是出於善意,考量于也拒認罪,未達成和解,依犯散布文字誹謗罪,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