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中市李姓男子已婚,卻結交張姓女子發展婚外情,成為男女朋友。前年底張女前往李家住處,被李妻發現後,怒不可抑,認為張女「侵門踏戶」,隨手撿拾地面的木棍,欲阻擋張女在門外,未料張女事後以手臂有挫傷為由,控告李妻傷害,但李妻否認涉案,台中地院詢問現場處理警員,警員證稱張女手臂無明顯傷勢,認定張女提出的驗傷單的傷勢無法證明是李妻所為,判無罪。
判決書指出,張姓女子與已婚的李姓男子是男女朋友,前年12月30日下午2時許,張女前往李住處遇找李,李妻當時在家發現後認為張女行為誇張,撿拾地面上的木棍,攔阻張女在門外,警方獲報到場後,張女提出傷害告訴,不過警員現場蒐證,張女手臂僅有些微脫皮,並無腫脹、流血情事。
張女事後到醫院驗傷,並持醫院開出右前臂有鈍挫傷的驗傷單控告李妻涉嫌傷害,台中地檢署依法起訴後,全案由台中地院審理。
台中地院合議庭認為,李妻在庭訊時矢口否認涉案,辯稱當時有撿拾木棍是為了將張女阻擋在門外,沒有以木棍毆打張女,當時前往現場處理的警員也作證,當時張女手臂僅有脫皮,並無出血紅腫。
台中地院審酌,張女所提出的驗傷單,並不能證明是由李妻所打,且當時在場的李也作證,沒有看到妻子打人,相信李不會甘冒做偽證而吃上刑責的風險,採信李證詞,全案認定罪證不足,判李妻無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