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南市林姓男子以自己年老,罹患腦梗塞等重症,無謀生能力向兒子要求給付每月7千元扶養費;林子主張父親在他4個月大就和母親離婚,他從小由母親扶養長大拒絕。台南地院法官認為,林父無正當理由對兒子未盡任何扶養義務,現在向法院聲請兒子負扶養義務顯失公平,駁回林父請求扶養費,全案仍可抗告。
林父主張,他自3年多前即因腦梗塞、失智症、高血壓、糖尿病住院治療,自去年5月起至今年4月,已經門診11次,日常生活無法完全自理,需他人從旁協助,已經無謀生能力且身體狀況不佳,卻未見兒子盡扶養義務,向兒子請求每月支付扶養費7千元。
林子表示,父母親在他小時候約4個月大就離婚,離婚後是母親與阿嬤照顧他,父親沒有給扶養費,他請求免除扶養義務。
法官調查,林子所說父親從未扶養過兒子,為林父所不爭執,法官審酌林父於兒子尚未成年時,對於兒子負有扶養義務,林父卻無正當理由對山子未盡任何扶養義務,情節重大,現難林父對於兒子要求扶養義務顯失公平,林子主張應免除父親扶養義務,自屬有據,林父請求兒子給付扶養費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