雲林廿六歲潘男前年受託照顧女友與前夫所生的七月大男嬰,卻不耐男嬰哭鬧,兩度單手拋摔男嬰,害男嬰頭部撞到床頭櫃,導致頭骨骨折身亡,潘男在法院審理辯稱只有「輕拋」、並不是像打保齡球般拋摔,但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,痛批潘男手法惡劣,依家暴傷害致死罪判十年徒刑定讞。
只因哭鬧 情緒失控釀死
二○二○年十月八日晚間,潘男見男嬰喝完奶後哭鬧,經安撫也無效,一時情緒失控,竟單手捉住包裹在男嬰身上的浴巾,從房門口往房內地板猛力拋摔,女友來不及制止,潘男二度拋摔男嬰,害男嬰頭部撞到木製床頭櫃後落地,當場呼吸急促並失去意識。
潘男見狀趕緊替男嬰人工呼吸,但男嬰的呼吸、心跳都無法恢復,女友隨即將兒子送醫,然而,男嬰到院前心跳已停止,即便經過醫院急救,仍因顱內骨折出血、中樞神經性休克身亡。
法院審理時,潘男否認虐嬰,辯稱兩次都用雙手抱住男嬰腋下,再經彎腰把男嬰從門口「輕」丟到軟墊上,軟墊上也有棉被、枕頭等物,而且他如果以打保齡球般單手拋摔男嬰,男嬰會直接撞牆。
一審雲林地院與二審台南高分院均根據法醫鑑定結果,認為本案男嬰頭部傷勢,通常都是經人為移動撞擊固定物體所造成,且一般嬰兒的頭骨僅薄薄一片、尚未發育完成,軟骨成分較多,必須有外力介入,才有足夠力量導致像本案男嬰般頭骨骨折。
一、二審也依男嬰母親的證詞得知,母親目睹潘男單手抓起男嬰後,朝房間內地板軟墊方向,用一定的力道兩度拋摔,一次是從背面抓起,另一次則是從正面,因而認定男嬰是被潘男拋摔致死。
一、二審痛批潘男已有多次前科,堪稱素行不佳,又因自身情緒控管不佳,見男嬰哭鬧,便將負面情緒發洩在毫無反抗能力的男嬰身上,手法惡劣,依家暴傷害致死罪判刑十年,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