逾70歲的林姓女子提告指稱,從事家事清潔工作女子與她的陳姓老公在2017年到2019年間,到摩鐵或女子住處多次性交行為,侵害她730次至1460次以上,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女子須賠償林女80萬元,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判賠50萬元,林女不服可上訴。
文化保存的陳姓男子與林女結婚多年,林女對一名從事土地開發及家事清潔工作的女子提起民事訟訴,指稱對方明知陳男已有配偶,仍密集多次與陳男有性交行為,侵害她配偶權之情形嚴重,她已年邁感到極端痛苦失眠精神受挫。
林女說她因此患有壓力反應及睡眠障礙症等疾病,進出醫院多次,心力交瘁,更因刑法通姦罪除罪化,使她無法追究對方應負刑責之打擊,她請求法院判決要求對方給付她精神慰撫金230萬1元。
高院考量該名女子無固定底薪,她雖有與陳男交往並為多次相姦行為,惟已對林女心懷愧疚,並由她在2019年7月底主動向陳提出分手,且林女與陳男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,事件後夫妻一同出遊、健行,判決外遇女子須賠償50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