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姓妻子指控老公廖姓男子與楊姓女子外遇,提告向廖及楊求償200萬元,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廖、楊須連帶賠償100萬元,上訴後,台灣高等法院認定,陳女歷經1年餘之蒐證僅提出12個影像紀錄,又不能證明對方有不正當男女交往關係,逆轉改判免賠定讞。
陳女說,她與廖男在1981年結婚,婚後家庭生活費用都靠娘家資助,廖多次對她言語施暴或砸毀家中物品,她迫於無奈,遂聲請保護令,並與子女在2018年8月間另行租屋居住,之後她發現廖與楊女同居一處,又目睹其2人同進同出,狀甚親暱,彷若恩愛夫妻。
陳女說,楊女與廖男有同居之事實,逾越一般男女分際之不正常交往,超過社會通念之容忍範圍,已達破壞婚姻圓滿之程度,侵害她配偶權,且情節重大,請求對方連帶賠償200萬元;新北地院判決廖男及楊女連帶賠償100萬元,2人不服提上訴。
高院認為,陳女歷經1年餘之蒐證僅提出12個影像紀錄,而影像紀錄尚不足以證明廖男及楊女確有不正當之男女交往關係,陳女又未提出對方有親密互動之其他事證,逆轉改判免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