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年前還任職南部某部隊的一名當時現役軍人,在健身房認識女教練後,兩人產生情愫偷偷交往,並多次開著車,在南部地區出遊,同時在車上大戰搞車震,雙方還經常互傳鹹濕簡訊挑逗對方,遭到該名軍人的正宮發現,一怒下對健身房小三求償百萬元,未料小三反稱是遭到該名軍人強押頭部口交,法官查出,第一次時,健身房女教練確實有告該名軍人,但已經不起訴,但第二次卻是自願,但還是侵害正宮配偶權,判決小三賠償30萬元定讞。
根據判決書記載,正宮控告小三,與她當時任職軍人的丈夫,在108 年8 月14日晚間,在屏東縣來義鄉某國小司令台附近,在丈夫車上進行車震、15日凌晨,又在屏東某廣場二度車震。隔月18日凌晨,兩人第三度在丈夫車上,由小三替丈夫口交。而且雙方不時地互傳鹹濕訊息,要求小三賠償100萬元。
小三開庭時辯稱,她雖知悉男方為有配偶之人,但正公告她的理由,都是因為她遭到男方性侵害所導致,而非出於自願,自己並未侵害正宮配偶權,而雙方的鹹濕簡訊,雖然確實有點過火,不過正宮求償100萬元過高,頂多賠2萬元。
一審屏東地院判決小三仍必須賠償30萬元,女方不服上訴。經高分院調查,檢視男女雙方互傳的簡訊內容發現,兩人對話內容已涉及調情、性行為等曖昧內容,顯已逾越一般男女朋友間交往分際。
二審法官認為,女方明知男方為有配偶之人,仍與男方性交行為3 次,並互相傳訊包含親吻、解開內衣、揉奶及射精等,已超越男女正常往來之範疇,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衝擊元配夫妻間忠誠、互信之基礎,依一般社會通念,已破壞婚姻共同生活,因此維持原判,判賠30萬元定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