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投縣黃姓男子與女友相識交往14年,自認「彼此相愛、論及婚嫁」,但女友卻因其有暴力傾向多次分手不成,今年3月黃男見女友店裡有男性友人即醋勁大發,爆打該男子被提告,黃男辯稱是因女友與該男超越一般男女往來的正常互動,才激起義憤傷害人,南投地院法官認為,有糾紛也不可訴諸暴力,況且查無其女友與男友人超越正常往來的證據,且黃男與女友非配偶關係,難有「造成家庭生活與婚姻關係重大危害」,近日以傷害罪名判處拘役45日,得易科罰金。
這名41歲的黃姓男子,是在今年3月某日的下午,到女友開的店裡見有女友的男性友人在店內,認為這人是「小王」,先與其吵起來,接著毆打對方,致其頭、臉、頸、手等多處受傷,對方憤而控告傷害。
黃男在法庭上打真情牌,指他與女友相識10年,交往4年,「彼此相愛、論及婚嫁」,把她當成老婆,因傳出女友與該男子有不正常交往,當天看到這名男子在店內,覺得該男危害他與老婆的關係,一時激起義憤而傷害人,有意導向「義憤傷害罪」方向,換取較輕的刑責。
南投地院法官在審理時,其女友以證人身分出庭,指男友有力傾向,多次要分手,男友都以自殺或同歸於盡來威脅,還多次躲在住處外監視其一舉一動,讓她非常害怕。
法官認為,經其女友證詞發現與黃男所說「彼此相愛」大相逕庭,況且兩人是男女朋友,彼此間的忠誠義務與夫妻有別,僅在道德上可歸責,查無黃男的女友與被打男子有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的證據,而案發當天,既無黃男所說的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,就沒有「激起一般人無法容忍之憤怒」可言。因此不符義憤而傷害的見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