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18歲少女和有婦之夫交往,傳訊息稱對方「寶貝」、「最愛你」、「想你」等語,並數度發生性行為,因她未滿20歲,和父母一起被元配告上法院求償100萬元,台北地方法院判少女和父母應連帶賠償15萬元,可上訴。
元配提告主張,他和丈夫結婚6年,2019年發現丈夫和少女交往,雙方多有曖昧、親暱、露骨對話,也三度發生性行為,造成她身心嚴重打擊;少女當時未滿20歲,父母疏於管教、監督,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,求償100萬元。
少女抗辯,她有向對方求證是否為單身,但因為她人生閱歷不豐,無法分辨對方說的是謊言,她無心破壞原配的婚姻;另外,原配事後態度冷靜,甚至表示同情,願意和她交友,顯見沒有造成元配的精神損害。
法院認為,雙方對話紀錄多有「想你」、「愛你」、「我只要你」、「你本來就很正」、「在外面抱抱很害羞,應該要在房間裡面」等與,還互稱對方「寶貝」、「寶寶」。
判決指出,雖然元配事後曾對少女稱「你是個善良的孩子,不嫌棄的話我真心的想跟你交朋友」、「我不希望妳沉淪」,但看不出元配有不對少女求償之意。
法官認為,審酌少女案發時未滿20歲,法定代理人未舉證盡監督義務,因此要負連帶賠償責任,考量少女和男方交往時間等一切情狀,判少女和父母應連帶賠償15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