蔡姓碩士2012年起搞外遇,後來跟小三鬧翻被控竊盜,蔡妻才得知此事,認為配偶權遭侵害,1天內傳了150通簡訊罵于婦「只會賣肉有什麼了不起」、求償300萬慰撫金,一審以請求權罹於時效判敗訴,她不服上訴,台灣高等法院發現于婦曾以「妻子」身分在蔡的麻醉同意書上簽名且蔡妻不知,改判賠10萬元確定。
刑事部分,蔡妻(66歲)曾對丈夫、于婦(60歲)提妨害家庭告訴,但台北地檢署不起訴。
蔡妻拿出于婦的月曆,指上頭記載記載「L」為丈夫和于婦做愛的日子,而「TS」則是為丈夫留宿小三家,交往期間共性交1090次;她說,丈夫從2013年至2015年間頻繁出遊,除了台灣外,蒙古、澳門與中國上海、廈門、廣州都有合影,照片裡兩人摟腰、擁抱、搭肩、互相依偎,丈夫還從于婦身後環抱,親密程度超過一人。
于婦則說,蔡是在工作場所結識的朋友,因蔡介紹她的大兒子到暨南大學進修,兩人才熟識;她解釋合照的動作是她「善待異性的習慣」,沒有男女關係。于婦主張,早在2016年3月3日,蔡妻1天內傳了150多則簡訊給她,罵她破壞家庭,卻至2019年6月14日才提民事訴訟,已罹於消滅時效。
高等法院審理,認為蔡妻在2016年3月3日傳出的簡訊寫道「妳作賤自己還破壞別人家庭會下地獄」、「蒙古騎馬一前一後,暨大畢業典禮還穿他的畢業服」、「只會賣肉有什麼了不起」,顯於提告前早已知情,逾2年請求權時效。
不過,蔡曾在2013年9月27日到台大醫院進行外科手術及內視鏡檢查,于婦以蔡妻的身分簽名麻醉同意書,高院認為這部分蔡妻是後來才知情,請求權時效未消滅。
高院考量于婦明知蔡姓夫妻有婚姻關係,卻在麻醉同意書上簽名,這侵害了蔡妻的配偶權,令人痛苦,衡酌雙方財產後,判于婦須賠償蔡妻10萬元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