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竹一名父親9年前闖13歲的女兒房間,把手伸進女兒的內褲內,女兒推開父親反抗,但父親仍強行將指頭伸進女兒陰道。2016年10月中旬,女兒因家庭問題低潮,向學校輔導教官傾訴,並提到被父親性侵,校方報警。
新竹地方法院原判決父親加重強制性交無罪,但台灣高等法院逆轉,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,判7年8月徒刑。
父親否認強暴女兒,說「我根本沒做這些事,我沒有做這些事的動機」,還自爆案發時自己有公司,還有「小三、小四」,並指要去外面性交易也可以,何必對女兒做出這種禽獸不如的行為。
不過高院審理發現,女兒警詢時表示讀國二時「被爸爸欺負」,父親把手指放到她陰部,她很害怕。她說,當時母親生病住院,弟弟身體也不舒服,而小妹去補習,房間只有她與父親、睡覺的弟弟3人,但父親開口「抱一下」,她沒想太多就躺在床上,結果被父親摸透透。
後來因小妹補習返家,大女兒才乘機離去。大女兒說,父親插她陰道時有推他胸口拒絕,但推不開,以至父親一直摸、一直插。高院認為說詞可信。
高中輔導教官說,被害人反映父親有外遇、經常不在家,小三甚至還打電話給她媽媽,媽媽為此想輕生。教官說,被害人很擔心,情緒激動到哭,間接提到父親性侵她的事。
高院認為,被害人的陳述始終如一,一審卻因部分記憶因素而認定她未遭父親性侵,判決不當。高院批父親逆倫,極端戕害女兒身心,在她心理上留下巨大陰影,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,犯罪情節、惡性重大,還無任何反省悔過之意,判他7年8月刑。
大女兒表示,因此事後有一段時間她都有自殺的行為,尤其她不知道為何父親一審會被判無罪,此事還導致她憂鬱症復發,沒法上班,希望法律能還她一個公道。她說,「如果時間上的錯亂的話,真的我不想想起來,這是痛苦的回憶我不想想起來,不是因為我時間講錯就代表他沒有罪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