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求刑8月 被澎湖地院判6月
澎湖縣蔡姓男子第六度酒駕被查獲,檢方求處徒刑八月,卻被澎湖地院判刑六月,併科罰金三萬元,只比第五次酒駕多併科兩萬元罰金,檢方認為判太輕,難收矯治及警惕之效上訴,高雄高分院認為蔡男並非五年內再犯的累犯、又未肇事,犯後態度良好,且經濟狀況不佳,維持原審刑度確定。
檢上訴︰蔡男有5次前科判太輕
法界人士表示,蔡男雖獲判六月、可易科罰金,但檢方可不准易科,還是有可能入監服刑。
檢方指出,去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二點多,蔡姓男子在馬公市興仁里懋靈殿飲用二瓶啤酒後,開車前往文山路松青診所,並在下午四點多返回住處,沿縣道二○四線石泉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因變換車道未依規定打方向燈,被警方攔查檢測,酒測值○.六毫克。
案經馬公分局依公共危險罪嫌,移送澎湖地檢署偵辦起訴,並認為他已第六次酒駕,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八月,但澎湖地院開庭僅判處徒刑六月,併科罰金三萬元。
澎檢上訴指出,蔡有五次公共危險前科,並曾入監執行,地院判決刑度與前次相比較,僅多併科罰金二萬元,難收矯治及警惕之效。二審高雄高分檢公訴檢察官則建議量處七月以上徒刑,比較適當。
二審︰非五年內累犯 未肇事駁回定讞
高雄高分院二審合議庭表示,量刑輕重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事項,若已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,而未逾法定刑度,即不得遽指為違法;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,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原因,下級審法院量刑,亦無過重或失輕不當情形,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職權行使,原則上應予尊重。
審酌蔡男坦承犯行,他高中肄業,現從事臨時工,每月收入約一、二萬元,且蔡男離婚,兩名子女由前妻扶養,目前獨居,以及他曾入監於二○一六年五月初執行完畢,未構成累犯,認為原審並無不當,量刑也無輕重失衡,駁回上訴定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