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林姓父親13年前涉用力拍打哭鬧的剛滿月女兒致死,因擔心事情曝光,用包巾包覆女嬰屍體放塑膠箱內,再以多層膠布封箱藏床底下,帶著搬家11年多,直到前年10月才抱著腐屍到派出所自首。一審依重傷致死罪判9年徒刑,高雄高分院認為他並非想讓女兒受重傷,今天改依犯傷害致死罪減輕改判6年,全案可上訴。
二審合議庭認為,林姓男子當時拍打女兒導致陷入昏迷,竟沒警覺反而外出,最終造成幼小生命夭折,但考量他沒前科、11年後終於自首接受法律制裁,不是完全沒悔意。
判決指出,林姓男子與同居女友2005年12月生下女兒,隔年1月10日晚間7點多,林獨自在租屋處看顧女兒,替她拍嗝,卻疑因女兒持續哭鬧讓他情緒失控,拍打女兒背部時逐漸加重力道,並用左手掌拍女兒頭部的左頂部一下,使女兒陷入昏迷;林見她沒再哭鬧,放回床上就外出,直到當晚凌晨返家才發現已身亡。
林姓男子擔心遭人發現,用包巾包裹女兒的屍體,放在大塑膠箱內,並用多層膠布封箱後放床板下方,即使之後陸續更換租屋處,也始終帶著藏放,11年多後他仍感到愧疚,加上看到兒童死亡案件,2017年10月19日抱著塑膠箱到三民一警分局長明所自首。
檢警檢視女嬰屍體,由於藏放11年嚴重腐敗,內部臟器都已成泥狀物,僅查出左頂骨有1處線形骨折,疑似生前骨折,無法判斷生前有無其他外傷;法醫出庭證稱,因小孩子頭骨很薄,若用力拍打很可能線形骨折,合議庭認定林姓父親用力拍打女兒頭部1下。
一審以林當時是31歲壯年男子、力氣不小,能預見此種行為恐害女兒頭部重傷而死,應負重傷害致死罪嫌,判9年徒刑。
二審認為,林案發當天會猛力拍擊女嬰頭部,是要制止哭鬧避免吵到鄰居,並非想讓她受重傷,難以依女嬰致命傷在頭部,就認定有重傷害犯意,改以傷害致死論罪,撤銷改判6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