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因縱火、公共危險案入獄的61歲郭姓臨時工,今年3月僅因在人行道上差點被傅姓騎士擦撞,雙方口角爭執,郭男不滿被打,與傅男扭打,涉嫌推倒傅男,造成傅男頭部著地顱骨骨折,送醫不治。郭男雖辯稱對方先動手打人,並辯稱「剛動過胸腔手術,無力傷人」,指被害人是自身因素,暈眩倒地受傷。但目擊者指證郭、傅扭打後,郭坐在傅男身上揮拳。高雄地院一審仍將郭依傷害致死罪,判刑7年6月。可上訴。
判決指出,61歲的郭姓男子曾因放火罪,經法院判決1年2月定讞,於2016年12月假釋出監;隔年又因犯危險駕駛罪,遭法院判刑4月,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確定。並入監執行之前放火罪經撤銷假釋的殘刑,於去年8月27日出獄。
未料,郭男今年3月13日上午10時20分許,步行至鳳山區中山東路鳳山國中旁人行道上,因傅姓男子騎機車至該人行道上險擦撞到郭男,兩人因而發生口角爭執,傅男並出手毆打郭男。
郭男因此與傅男扭打,過程中將傅男推倒在地,致傅男部重擊於地後,復跨坐在傅男胸前徒手毆打其臉部數下。傅男經送醫急救,延至3月20日因顱骨骨折、硬腦膜下腔出血、左右大腦額葉對撞性腦挫傷等傷害,不治死亡。
案經死者家屬提告,檢方因此將郭男依傷害致死罪嫌起訴。
法院審理時,郭男坦承有跟被害人發生口角,當時被害人先動手打他,然後突然間倒下去,並坦承被害人倒地後,有打他一下等語,郭男的律師則為被告辯護稱:郭男與被害人固有發生爭執,但郭男甫動完胸腔手術,並無法施力,而無出手推倒被害人。被害人可能係因自身疾病因素,突然暈眩而自行倒地,郭男亦無法預見被害人因倒地而死亡之結果等語。
不過,因附近擺攤的民眾證稱,聽到吵架聲,抬頭就看到郭男與傅男吵架。一開始是被害人先打郭男2 、3下,之後兩人分開後又扭打,後來兩人都倒下了,然後被告跨坐在被害人的肚子上;另有證人陳女證稱,看到被告坐在被害人肚子上揮拳打被害人。
高雄地院一審認為,郭男與被害人傅男因行車糾紛而起口角爭執,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,反與傅男互相扭打、推擠,並於過程中將傅男推倒在地,致傅男頭部重擊地面,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。依傷害致死罪將他判刑7年6月。可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