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葉姓男子前年與妻子吳女到KTV飲酒唱歌,之後到附近的旅館休息,2人因經濟問題發生口角,葉男酒後竟痛毆吳女,造成她的肋骨斷裂、腸道、骨盆腔、大腸破裂大出血,送醫後死亡,歷審將他依殺人等罪判刑15年,他不服提上訴,最高法院駁回定讞。
葉男上訴理由指出,自己酒後失去意識不知做了什麼事,因辯識力顯著下降符合減刑規定,再則他向警方坦承犯行,也符合自首規定,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對此都已說明清楚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,葉的上訴沒有理由,判決駁回、判刑15年確定。
桃園地院審理期間,葉男坦承酒後衝動,因吳女說他「沒本事賺錢、日子不好過」,他一時情緒失控毆妻,鑄成大錯感到很後悔,法官審結後依殺人罪將他判刑15年,他主張符合自首減刑規定,提上訴請求輕判。
高院認為,葉男在員警到場時謊報身分,未表示有殺害吳女的事實,無法認定他在偵查犯罪職權公務員知悉犯罪前坦承犯行,他的行為不符自首要件,駁回上訴、判刑15年,他又上訴到最高法院遭駁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