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中市蔡姓男子是保全,他在去年間在某國中籃球場打球時,認識一名國中生,並互加通訊軟體聯繫,去年2月間,兩人打球時,蔡約少年上廁所,並將少年關在廁所內,還跟少年說「鳥很大」,隨後脫下少年、自己的褲子,猥褻下體,因蔡以30萬元與家屬達成和解,全案依強制猥褻罪,判刑1年10月,緩刑4年。
判決書指出,蔡姓男子在去年2月間因在某國中球場打籃球,認識就讀國中的13歲少年,蔡涉嫌在去年2月25日上午7時許,邀約少年打籃球後,中途邀約少年去上廁所,蔡在少年上完廁所欲離開時,強行擋住廁所門口,並跟少年說「鳥很大」,隨後未經少年同意,將少年拉進廁所後,拉開少年的內褲檢查下體。
蔡隨後徒手猥褻少年的下體、屁股,並將自己的褲子脫掉,強拉少年的手撫摸自己的下體,過程長達10分鐘,後來少年藉口要繼續打球後,才離開現場,少年事後向同學透露,校方知情後,報警偵辦。
台中地院審理時,認定蔡犯行明確,不過考量到蔡已與少年家屬以30萬元達成和解,且蔡已付出第一期10萬元的賠償金,少年家屬也在審理時向院方表示,同意法院減刑,因此依強制猥褻罪,判刑1年10月,緩刑4年,緩刑期間依調解內容履行賠償義務,並付保護管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