劉姓男子指控陳姓妻子,隱瞞積欠卡債,甚至為此自殺變成植物人,向法院訴請離婚。士林地方法院認為,兩人無法繼續經營夫妻生活,類似有婚姻破綻,劉男對於陳女自殺原因、結果,才應負起責任,原告之訴駁回,不准離婚。全案可上訴。
從事旅遊業的劉男主張,2014年與陳女結婚,2017年2月,妻子返回台中娘家,3天後服用安眠藥燒炭自殺,獲救後因缺氧性腦病變,認知功能及語言功能嚴重缺損,成了植物人,經法院裁定受監護宣告,由陳姓家人擔任監護人。
劉男主張,陳女稱不用工作,從小在家族經營的肉舖店工作,每月可分紅,但實際上隱瞞婚前積欠卡債,婚後還慫恿買車登記她名下,劉扛下車貸後,陳女還拿車增貸。
劉稱,夫妻應互相信賴扶持,妻子未對丈夫坦承債務,甚至為此自殺,遺書寫下,「對不起,我累了,會叫我家人去收我的衣服、包包、所有東西」,婚姻已無維繫必要,請求依民法第1052條內容惡意遺棄、不治惡疾,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等,擇一判准離婚。
被告則主張,回到娘家是為了探望母親,母親轉述劉男在電話中,要求「自己返回台北,不然就要離婚」,因受到此刺激,才在娘家吃藥燒炭自殺,獲救後,劉只有探視2、3次。
陳女病情無法好轉,入住護理之家接受長期照護,劉拒絕對陳為生存必要扶助、養育及保護,已遭法院依遺棄罪判刑6月徒刑,可易科罰金。劉男甚至還有餘力飲酒、聚餐、旅遊和參加電玩展等娛樂,訴請離婚應無理由。
法院認為,陳女留下的遺書內容,是指離去原住所,暫時與劉分離,劉指稱陳因負債過多自殺,是個人臆測,不能以陳「惡意遺棄」當作離婚事由。陳女自殺遭救回,受監護宣告情節,非民法上不治惡疾,也非重大不治精神病,劉不得請求離婚。
法院指出,兩人確實難以繼續維持共同生活,但不能歸責陳女,劉對於陳女自殺原因及所致結果,均有重大責任,且對在護理之家的陳女置之不理,還在臉書張貼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出遊、聚餐、唱歌、旅遊照片及訊息,認定是故意違背配偶撫養義務,原告之訴駁回。全案可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