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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不離小三 月付五萬」離婚仍有效

劉姓男子赴大陸經商卻愛上韓姓女會計,韓女產子後,劉妻得知後要求丈夫簽下「不和小三韓○○離開,願月付元配新台幣五萬元」協議書;劉後來仍劈腿,再以簽約時遭脅迫為由拒絕履約,雖然兩人後來離婚,但士林地方法院判劉每月得給付五萬元。

劉姓夫妻結婚卅多年,一九九六年起丈夫到大陸拓展事業,兩人聚少離多;劉赴陸三年就外遇公司韓姓女會計,和妻子漸行漸遠,婚姻關係名存實亡。丈夫回台次數 減少,妻子起疑,一查才發現她與女會計有染,前年三月趁他返台時,要求他簽下一紙協議,協議書中規定若丈夫不離開「小三」,就必須按月給她五萬元,且協議 「即日生效」。

劉後來仍繼續和韓女交往;妻子要求他依協議給錢,他都沒付。去年七月劉妻向法院請求丈夫依約按月給錢,十月時更具狀追加請求判准離婚

劉妻指控,丈夫當年要到大陸發展,她還替他支付銀行房貸、會錢,但丈夫事業發展不順,房子被法院查封,她只好到醫院做看護賺錢還債,直到今年六月雙方才和解離婚

劉姓男子主張當初簽協議書是因為護照被妻子搶走,情急之下才簽字,「一切都不是自願」,但法官認為劉就算是因被拿走護照心急如焚才簽字,但超過一年多他才以此抗辯,撤銷權消滅,前妻有理由討錢。

2015-10-13 聯合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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