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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認定 應在婚姻權的破壞

過去法官多以「有無性器官交合」認定是否觸犯通姦罪,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曾投書媒體,直言這樣的見解,不啻與民眾法律感情嚴重脫節;他昨受訪時直指,通姦認定的核心,應為「是否破壞婚姻權」。

錢建榮表示,根據大法官解釋文,通姦罪是為了維護「夫妻雙方之情感及信賴等關係」等,因此通姦罪認定基礎,應為行為是否破壞配偶間的信賴,舉例來說,與其他男、女口交及裸身泡湯、躺在床上聊天,都可能造成配偶間關係的破壞。

這些行為若要一一劃分出來,會違反法律「明確性」原則,此時,就得思索「通姦罪是否該除罪化」,現行法律卻要求配偶一定要想辦法「抓姦在床」、「找到精液」為證。

自由時報-2014-07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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