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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爭監護權 財力非唯一依據

不具名讀者問:
6年前哥哥娶了中國新娘並生一子,第3年女方回中國工作,小孩目前在台讀幼稚園。女方在中國財產比哥哥多,若哥哥要求離婚,法官會依財力狀況把監護權判給媽媽嗎?女方說離婚要給贍養費與監護權,我方只能依女方要求,才能離婚嗎?如果女方不肯回台出庭,法官會等她來台再判決嗎?

律師答:
原則上夫妻是否離婚,由其自由協議決定,如協議不成,夫妻之一方亦可依《民法》第1052條規定,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。讀者的兄嫂就兩願離婚無法達成共識,可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,但須提出《民法》1052條所定裁判離婚事由的相關證據
子女最佳利益酌定

另依《家事事件法》規定,法院裁判離婚事件前,須先經法院調解程序,所以如果讀者哥哥欲提告離婚,會移由法院依調解程序先調解。

法院審理離婚訴訟時,會併同審理小孩的權利義務,應由何方行使或負擔,此時法院會依《民法》1055條、1055條之1等規定,綜合子女意願、人格發展需要、父母經濟能力、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之感情狀況等因素,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的角度,來酌定由父或母行使或負擔小孩之權利義務。

至於父或母的財力,不會是法官唯一考量依據。至於女方不肯回台出庭,若經法院合法通知其出庭而仍未出庭者,建議讀者的哥哥,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,法院即可依法判決。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

蘋果日報 – 2014年3月0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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