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叫孩子賣玉蘭花 恐觸法

法界人士表示,利用兒童及少年在街上賣玉蘭花,有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虞,最重可罰卅萬元;如果凌虐或強暴脅迫,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幼童發育罪或人口販運防制條例,最重可處十五年徒刑。

黃姓男子罹病住院又入獄,將就讀國小六年級的兒子交給姊姊照顧三年,除了供吃住,也讓小孩賣玉蘭花賺零用錢。黃出獄後,控告姊姊和姊夫毆打他小孩、脅迫賣花,涉嫌傷害及妨害自由;但檢方認為證據不足,都不成案。

黃的姊夫向檢方表示,黃入獄時三天兩頭寫信感謝他和姊姊照顧小孩,出獄後就變臉;黃的兒子也說:「是我爸爸要告!」

另外,黃指控姊姊叫他兒子到道路分隔島或快車道上賣玉蘭花,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(已修改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)部分,檢方認為這屬行政罰的範疇,不構成刑責。

2013/01/16 聯合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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