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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》第1153條規定「限定繼承」條款,繼承得來的遺產,須用來償還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,若被繼承人債務,遠超過留給子孫的遺產,繼承人不需拿出私人財產償還債務。
《民法》第1174條也規定「拋棄繼承」,被繼承人留下來的權利和義務,繼承人可以全數不予繼承,財產歸國庫。好處是,若被繼承人留下的不是錢而是債務,繼承人就無須背債。
《民法》第1148條第1項「普通繼承」。只要被繼承人死亡,繼承人沒言明拋棄或限定繼承,就會繼承所有的權利義務,發生父債子還案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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