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決指出,女童出生起就給這名保母帶,兩家感情不錯,2016年8月,吳翁趁與女童在房間獨處時,見女童年幼懵懂,不知反抗,褪去女童內褲,以生殖器、嘴、手碰觸女童下體,女童返家跟父母洗澡提及此事,女童母從小就教導女兒性知識,因此女童對於吳男猥褻過程也描述得很詳細,女童父母察覺有異,通報社工單位並報警處理。
檢方偵訊時,吳翁辯稱可能在搔女童肚子癢的時候,臉上鬍渣不小心碰觸到女童下體;審理時,吳翁仍矢口否認犯行,直到經法官曉諭,第2次準備程序改口承認犯行,律師則稱,吳翁認罪有悔悟之心,且患有肺癌,需化療,不宜入監執行,雖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,但願提供10萬元支票當庭交付,作為民事賠償之一部分,但女童父母未收取。
法官認為,吳翁為滿足一己私慾,漠視女童性自主權,並破壞女童父母對托兒制度的信賴,對女童身心健康造成影響,犯後否認犯行,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其原諒,因此判他仍須入監為自己的行為負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