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市蕭男去年在台灣大道遇到酒駕攔檢不停,直接北上國道,在中清交流道前被交警攔下,酒測值達0.47毫克,被裁罰9萬元及吊銷駕照,又被台中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緩起訴,處分繳公益金7萬5000元,蕭男主張「一事不兩罰」原則提起告訴,台中地院法官引用歐盟「道路安全執法建議」,認定交警執法無誤,且被告是拒測在先,酒駕公危在後,屬2(違規加違法)行為,裁決所及檢方之處罰均無誤。
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,106年9月26日凌晨2時許,蕭男駕車行經國道一號台灣大道交流道,遇到員警執行酒測攔檢,但蕭男不配合而逕行闖越,且直接北上國道,執勤員警立即追上去,在4公里後中清交流道出口閘道,攔下蕭男,當場酒測值達0.47毫克。
而警方將蕭男依公共危險移送法辦,台中地檢署給予緩起訴,並命繳交公益金7萬5000元,可是又收到台中市交通裁決所裁決處罰9萬元及吊銷駕照,蕭男聽朋友說,可打行政訴訟主張撤銷,因為法律有「一事不兩罰」原則,於是蕭男提起行政訴訟,主張裁罰9萬及吊銷駕照之處分應撤銷。
可是台中地院行政法庭法官認為,被告在台灣大道交流道前預酒測攔檢不停,已觸交通處罰條例35條「不配合酒測攔檢」,又在中清交流道出口閘道被攔下,酒測值達0.47毫克,又違反刑法185條公共危險罪,所以是兩行為,不是原告主張的一行為。
再者,法官還引用歐盟2004年公布「道路安全執法建議」,不論「特定性」(對有酒駕之虞者攔檢)、「隨機性」(任意性)、及最有效的「系統性」(不問原因,全面攔查),該國為了公共利益,採取上述3種酒測攔檢,都屬合法,法官建議法院不應該機械僵化而限制執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