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少車輛均裝有行車紀錄器,以利還原行車或車禍當下的景況,也有駕駛人擷取行車紀錄器畫面,向警方檢舉其他車輛違規情事,造成用路人出現「草木皆兵」心態,對此,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解讀法條後認為,此類檢舉方式並未違法,開車上路還是得多謹慎勿違規。
司進會表示,依照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第2條第 1 款規定,個資是指自然人的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,各種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的資料,而對一般人來說,汽車或機車的車牌號碼,並無法當場立即識別車輛的車主或駕駛,因此並不屬於個資法定義的個資。
司進會指出,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,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、處理與利用而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,並不適用個資法,因此,民眾用行車記錄器所錄到的影像畫面,如果只有照到車牌號碼,而沒有照到特定人的影像或與其他個資,就不適用個資法。
司進會指出,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7條之1規定,對於違反道交條例的行為,民眾可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,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。因此,民眾確可以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交通違規,但必須附上姓名、違規時間、地點及違規車輛的車牌號碼等相關資料,否則檢舉不會被受理。
司進會強調,從法條中可知,以行車紀錄器所錄到的車牌號碼,當作證據來檢舉交通違規,並沒有違反個資法,只要資料完整,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就會受理,因此建議用路人行車多注意,切勿違規以免遭到檢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