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進會表示,近來青少年的穿著、打扮及談吐與成年人無異,行為人透過網路交友,誤信對象已成年而發生性關係誤觸刑責而不自知,更糟糕的是如果此種交友又伴隨著一些金錢的往來,只要對象未滿18歲,另外有可能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「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」,實務上是種常見的網路性犯罪態樣。
此外,立法者針對7歲以上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等兩個年齡層的未成年人,考量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,特別規定縱未違反未成年人意願而與之為性行為仍有刑責,若是未滿7歲的未成年人,因無意思能力,實務上認屬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。
司進會指出,立法者雖另設立「兩小無猜」條款,即「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」,但行為人仍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進入調查及審理程序,留下司法紀錄,甚至有可能經少年法院移送檢察官而面對刑責。也就是發生性行為的對象不論男女,只要年紀為該受保護的年齡層範圍,縱使在發生性行為前已徵得對方同意,都已經觸犯法律。
司進會表示,實務上在訊問的過程中,會很詫異地發現大部分的行為人,甚至被害人,都沒有想到此種為了愛情「獻身」的行為,將使對方因此受有刑責。等到發生糾紛產生怨懟時,總會讓人心生感嘆,呼籲青少年千萬不要因一時的性衝動,毀了彼此的未來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