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鄭姓男子今年1月與妻子離婚,事後卻控遭妻子涉自殺脅迫才簽離婚協議書,且證人都是妻子花錢找來的,提告確認婚姻關係存在。一審認為是合意離婚,判鄭敗訴,但上訴後,高雄高分院認定2名證人有簽名,但無法傳喚出庭,不能證明此2人存在,逆轉改判鄭與妻子仍有婚姻關係,可上訴。
鄭姓男子主張,2011年與妻子結婚,但今年1月間妻子要求離婚而發生爭吵,她更在家中大吵大鬧威脅自殺,引起鄰居圍觀,他被迫同意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,但離婚協議書的「條件欄」空白、「見證人」也是妻子花錢找來,他根本不認識,認為離婚並不具效力。
妻子辯稱,鄭姓男子是在見證人見證下簽離婚協議書,她沒威脅,也經戶政事務所人員確認無誤。一審法官認為,鄭姓男子為不讓鄰居知道爭吵而同意離婚,僅是離婚動機、不影響他的自由意志,且鄭與夫妻先合意離婚,妻子才去找證人,無關證人有無親眼見聞兩人離婚。
鄭姓男子不服上訴後,高雄高分院合議庭發現,離婚協議書上2個證人簽名,有符合民法規範,但此2人究竟知不知道鄭姓夫妻的離婚協議?並沒有相關舉證。由於協議書上只有證人簽名、蓋章,合議庭無法通知到庭,沒辦法證明2人確實存在,鄭的妻子也沒提出相關舉證,合議庭認定證人簽章也瑕疵、不具效力,改判鄭姓夫妻婚姻關係仍還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