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官傳喚小三沈女到庭作證,她證稱陳女闖入捉姦時,兩人已輪流泡好湯,她已換好衣服,林男還沒穿好衣服,僅下身有圍巾,但當天沒發生性行為,且到派出所時,陳姓徵信人員曾說「不要鬧大、怕學校知道,要叫記者」等等。
法官認為陳姓徵信人員在派出所所言並未構成恐嚇,且他作證當天捉姦經過,也與沈女所述截然不同,他證稱當天聽到兩人泡湯嬉戲及女子呻吟聲,由於同事靠著門,不小心弄開門,見林男、沈女衣衫不整,林男嚇得裸奔跑到房外很遠的地方,他還去叫林男回來穿衣服,沈女則忙著穿內衣褲。
此外,陳姓徵信人員還證稱當天林男非常希望去派出所談,且擔心沈女的丈夫知道,一再要求讓沈女先走,才和妻子討論財產分配、精神賠償金、房屋等賠償事宜,期間警員始終在旁。
法官認為林男若遭脅迫,應可向警員求援,且若如林男所說,擔心跟警員求助會名譽掃地、遭學校解雇,更可證明林男簽下協議書,是基於其它考量,而非輕率或急迫下簽字,因此判林男敗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