佐藤在和解契約中原本承諾分7期支付700萬元賠償,事後卻只付了2期,就毀約未再付款,還向士林地檢署提告張男及徵信社人員妨害自由、妨害名譽、傷害等罪,其中妨害名譽部分,士檢已將張男不起訴。
張男則反擊針對佐藤留下的5張本票共500萬元聲請支付命令,士林地院去年2月裁准張男對已到期的2張各100萬元本票強制執行。另外,張男也訴請離婚並對連女提告求償,士林地院去年10月已判准離婚,連女另應賠償張男60萬元,小孩撫養權也歸張男所有。
至於佐藤另對張男求償600萬餘元案,台北地院今首度開庭,張男律師針對程序部分發動攻擊,指《民事訴訟法》96條規定:「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、事務所及營業所者,法院應依被告聲請,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。」而佐藤在事發後已回日本,本件求償案若對方敗訴,其應該負擔的訴訟費,他們要如何找人付錢?
張男律師表示,依《民事訴訟法》98條:「被告聲請命原告供擔保者,於其聲請被駁回或原告供擔保前,得拒絕本案辯論。」因此在佐藤拿出訴訟費用的擔保前,他們要行使拒絕辯論的權利。
佐藤的律師則辯稱,依《民事訴訟法》108、109條:「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…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,出具保證書代之。」佐藤的律師表示,他本人願意出具保證書為佐藤做擔保。法官諭知全案候核辦,將擇期針對訴訟費擔保的問題裁定准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