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決書指出,姚女為讓中國籍胞姐姚曉紅及姐夫黃志勇來臺居住,以便就近照顧她,請趙姓夫婦幫忙假離婚,並由她和不知情的先生擔任證人並簽字後,趙姓夫婦乃於104年7月20日,前往左營戶政辦理登記。
同年9月8日,趙姓夫婦前往江西省南昌市,分別與姚曉紅、黃志勇辦理假結婚後,黃姓夫婦並於105年1月26日申請來臺團聚,被移民署人員實質審查後發覺有異,循線查獲上情而未得逞。
高雄地院判處趙婦、姚女各處徒刑7月、8月,均緩刑3年,趙則因處徒刑7月未獲緩刑而提起上訴,高雄高分院雖從輕改判6月,仍未宣告緩刑,理由是他案發後酒駕被處徒刑5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