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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抓猴」超展開!活逮老公小三光溜溜同床 人妻反而被起訴

已婚的朱姓男子與汪姓女子到摩鐵開房間,被朱男妻子夥同友人闖入抓姦,朱男、汪女2人光溜溜在床,但朱妻等人忘了錄影,雖在房內找到保險套、衛生紙,但送驗結果DNA不是朱男的,疑似是前一對房客留下;朱妻等人的失敗「抓猴」行動,不僅告不成對方妨害家庭,甚反因涉嫌侵入住居罪,被檢方起訴。

苗栗檢警調查,34歲朱男與29歲汪女去年2月17日凌晨投宿苗栗縣頭份市1家汽車旅館;朱妻得知後,與柳姓友人等人到摩鐵抓姦,當天清晨5點20分左右,以不詳方法開啟朱男房間1樓後方消防通道門後,衝入房內,發現朱男、汪女2人赤裸身體在床。

朱妻等人斥罵朱男、汪女,還在摩鐵房間內翻搜,找出2個保險套、2張衛生紙後,把朱男、汪女揪到派出所,與丈夫簽立協議書,書中寫有「朱某某(即男方)於107年2月17日凌晨5時許遭查獲於苗栗縣頭份某家汽車旅館內與汪某某通姦」。

朱妻控告丈夫、汪女分別涉嫌妨害家庭通姦、相姦罪;朱男、汪女也分別控告朱妻、朱妻友人涉嫌妨害自由的侵入住居罪。

朱男、汪女於苗栗地檢署偵查庭訊時,坦承案發時同處一室,但堅詞否認有妨害家庭犯行,2人都辯稱,他們未在汽車旅館房間內發生性行為。

但朱妻與同行友人指證歷歷,堅稱有看到朱男、汪女「在做愛、男上女下」。不過朱妻說,她們當時數人進入汽車旅館房間內,她沒有拿手機或攝影機拍丈夫、汪女;同行友人也說,他不知道有沒有在錄影,他沒有錄影,也沒有注意到朱妻有無以手機拍攝。

檢察官指出,犯罪事實應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。通姦罪,以通姦者及相姦者彼此合意,而為性器官相接合之姦淫行為為要件,且需有足以證明有配偶者與他人有該等姦淫行為,又姦淫行為係指男女交媾行為。

但檢警把朱妻在摩鐵房間搜出的保險套、衛生紙送驗,DNA型別排除來自朱男,研判為前一對房客遺留;而朱妻等人也無諸如攝影或照片等客觀證據,足認朱男、汪女確有在汽車旅館房間內發生性行為。

另,朱妻與丈夫所簽協議書內容雖有提及通姦一情事,但檢察官參諸協議書的內容要點在於賠償、協議離婚夫妻子女監護權等事項,難僅據協議書內有關通姦文字,即認2人坦承有在汽車旅館內發生性行為。

檢方綜合相關證據,認為朱男2人行為固有值得非議之處,但2人是否有性器接合之情事,尚乏直接證據可資認定,尚難推論朱男2人有通姦、相姦犯行,認定朱男2人罪嫌不足,不起訴

但檢方認為,朱妻等人的捉姦行為,在未經朱男、汪女之同意且未有警員到場陪同之下,侵入房間內欲蒐集取得2人通姦證據,已涉犯侵入住宅罪,依法起訴。

自由時報 2019-03-22 18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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