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張欽╱台北報導】北市謝姓女子被控2月間駕車行經國道3號,未依規定任意變換車道,遭後方車輛行車紀錄器拍下,向國道警察檢舉遭開罰3000元,但謝女不服,指車是黃姓男子所開,她只是車主,申訴無效後打行政訴訟抗罰,台北地院認定,裁決所應改通知黃男查證開罰,判決謝女免罰。
尖峰時段遭檢舉 謝女提告主張,當時開車的不是她本人,而是黃姓駕駛,她依程序,以黃男的身分向裁決所主動提出申訴,但裁決所函詢國道警察重新審查,警察仍堅持罰她,因此打行政訴訟,謝女另強調,據她了解,事發當天是下班尖峰時段,黃男當時開她的車要變換車道,雖車多擁擠仍設法切換車道,可能引起後車不滿才遭檢舉。 北市裁決所抗辯,本案經民眾採證檢舉屬實而裁罰,符合程序。但法官認為,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,違規行為若歸責其他駕駛人,須在到案日期前,檢附證據及歸責人證明文件告知處罰機關,處罰機關應另通知應歸責人到案,謝女已依程序檢附資料,裁決所就應另行通知黃男查證開罰,判謝女免罰,可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