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當局常用「顛覆國家政權罪」對付異議、民運人士、社會工作者,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,其中如果「與境外勾結」更要從重懲處。本月稍早獲釋的46歲中國維權律師李和平,以及2012年「被自殺」的六四民運人士李旺陽都曾被判這個罪名。 該罪記載於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105條第1款,是「組織、策劃、實施顛覆(中國)國家政權、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」,刑度從3年以下拘役到無期徒刑。
劉曉波被判11年 上述罪名雖比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」(第105條第2款)更嚴重,卻同樣是拿來懲罰對中共政權有異議者的藉口,因為處罰對象通常是以和平方式表達對中共體制不滿的人士,真正從事暴力顛覆者會以「武裝叛亂、暴亂罪」懲處。 顛覆國家政權罪獲罪者常是律師與民運人士,因為他們通常涉及「組織」。李旺陽坐牢22年有10年是依此罪判刑。若僅是發表對政府不滿言論者,通常以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」處理,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就是因此被判11年。 大陸中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