余姓男子19年前以經商風險、節稅等理由,要求妻子「假裝離婚」,他拿一紙離婚協議書請妻子簽名,再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;「離婚」後,一家人仍住在一起。長子前年申請戶籍謄本,赫見父母居然離婚,而且父親還另娶美國籍女子為妻。余妻指當時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之一是長子,但兒子根本不知這回事,訴請確認婚姻關係存在。
士林地院認為離婚之時未有2名證人在場聞見或知悉他們確有離婚之意,離婚要件不完備,確認余姓夫婦婚姻關係存在。余指兒子們是擔心位在台北市的房子遭「新太太」繼承,上訴高等法院,但高院駁回。
余姓夫妻1963年結婚,生有2子。妻子說,婚姻生活一直很圓滿,但2000年時,丈夫說退休後想經商,擔心風險與稅務問題波及她,要她配合假離婚,當時不疑,乖乖照辦;離婚的證人都沒在現場,證人印文之一還是長子,另一人她則不認識。
余姓男子聲稱長子得知他有新女伴,也為他高興,並說「以後要去美國念書或工作很方便」;他秀出數張合照,稱妻子還是他2015年開第二春的結婚證人。
妻子解釋,丈夫拿出的照片是教會活動的合影,她根本不知道丈夫和其他女人結婚,何況自己不諳英文,怎麼可能替他見證結婚。
長子說,從沒當過父母離婚時的證人,也沒看過協婚協議書,上頭的印文非出於他,2017年申請戶籍謄本,這才發現父親的配偶換了人。長子表示,他早在美國畢業、工作,1996、97年間就移民加拿大、成加國公民,沒有必要辦美國移民。
高院認為,余所提出的照片看不出是場婚禮,他舉出在加拿大的結婚證明書上頭的證人簽名,也無法舉證是出自妻子之手,辯解不足採。不論余妻當年是否有離婚真意,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、長子已否認親見親聞他們要離婚而蓋章,欠缺離婚法定要件,離婚無效。